四、比賽爭議:
(一)比賽爭議時,如規則上有明文規定者,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,如有同等意
義之註明,亦不得提出申訴。
(二)合法之申訴,應由各單位領隊或其代表簽字蓋章,並繳申訴金新台幣壹仟
元整,用書面向審判委員會提出,如經查核認為申訴無理由或敗訴時,得
沒收其申訴金充作獎品費用;申訴成立獲勝則退回申訴金。
(三) 關於競賽所發生之問題,除當時得用口頭申訴外,仍需依照前項規定,於該
項成績宣佈之三十分鐘內,補具正式手續提出,否則概不受理。
五、細則:
(一)參賽各隊伍應準時參加開幕典禮,未參加開幕之隊伍,由大會宣佈棄權
資格,不得提出異議。參賽隊伍應於賽前30分鐘到場,逾10分鐘未出場
比賽或球員不足5人上場者,以棄權論。
(二)比賽球衣請穿著相同之背心、短褲,並有明顯隊名、號碼,以玆識別,若
該隊比賽隊伍球衣、球褲不相同者,該隊違例判對方罰球機會。
(三)比賽用球:採用國際籃球總會或中華民國籃球協會審定合格品牌。
(四)球賽採4節制:
1.社會組:預賽(複賽)每節8分鐘,除暫停、罰球及第1-3節最後24秒
和第4節最後2分鐘停錶,其餘不停錶。四強決賽每節10分鐘,除暫
停、罰球及第1-3節最後24秒和第4節最後2分鐘停錶,其餘不停錶。
2.老馬組:預賽(複賽、決賽)每節8分鐘,除暫停、罰球及第1-3節
最後24秒和第4節最後2分鐘停錶,其餘不停錶。
(五)每隊除領隊、教練及管理人員外,隊員(含隊長)以不超過12人為限,凡球
員重複報名、跨隊比賽,經查屬實,主辦單位得隨時取消相關參賽隊伍比
賽資格;其領隊、教練及管理人員為球員時,須登錄至球員名單,未登錄
者不得下場比賽。
(六)請各參賽隊伍需自行辦理比賽球員意外保險事宜及比賽場地保險。
六、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,得由主辦單位隨時補充之,修正時亦同。